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二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及市委教育工委、市纪委监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市委、市纪委监委及市委教育工委、驻市委教育工委纪检监察组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学校纪委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及重要精神;结合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关制度。

(三)研究制定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年度工作要点,审议工作总结。

(四)按规定权限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五)审议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第三条  全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全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讨论违纪案件立案、对党组织处理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员申诉的处理、复查等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五条  召开纪委全委扩大会议,可以组织有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和纪检监察、巡察干部等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全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四位及以上委员共同提议的议题,纪委会应当予以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

第七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及时作出明确结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表决事项时,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八条  全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可以由纪委办公室以纪委文件发布,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九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须提前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十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学校纪委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和决议草案,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会议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处理和党员的处分决定、对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于会议结束时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