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纪委(监察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纪律审查安全工作,提高安全文明执纪审查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市纪委有关纪律审查安全工作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纪律审查安全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日常纪律审查工作中的安全工作;

(二)执纪审查人员、案管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被核查(调查、审查)人员及执纪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

(四)执纪审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五)执纪审查场所内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工作;

(六)安全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责任分工:

(一)校纪委书记对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对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执纪审查安全中的重点环节、主要工作、办案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三)执纪审查部门(核查组或调查组)负责人对执纪审查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核查组或调查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执纪审查安全的各个环节和执纪审查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执纪审查和执纪审查安全的双重职责,对执纪审查的核查、调查、谈话、陪护、保密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等安全工作全程负责。

(四)执纪审查人员对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被核查或调查人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执纪审查场所负责人对谈话室安全设施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做好监控、安防、消防、医疗、生活等设施保障、管理和制度落实,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应急处置事项的组织协调与配合工作。

(六)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纪律审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保障,对执纪审查部门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使用办案措施、办案场所安全保障、被调查(核查、审查)人合法权益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

第四条  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要求:

(一)纪律审查工作中凡需与被调查人谈话核查或其他人员了解情况的,必须在标准化谈话室内进行,未经校纪委领导批准,不得在其他地方谈话。

(二)未经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区域。未经批准和检查,任何人不得将任何物品带进谈话场所。不得在谈话场所使用任何通讯设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单独接触审查对象。

(三)执纪审查部门(核查组或调查组)人员必须文明安全办案,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调查人员和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对有疾病的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应急方案。

(四)执纪审查部门(核查组或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利用办案谋取个人利益,不准违反办案保密规定,向有关人员泄露案情或为被调查人开脱责任。

(五)加强涉案款物管理,所有案件按规定暂扣封存没收追缴的款物,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由调查组专人保管,案管室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保管和处理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纪律审查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因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