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理规范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规范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举报工作的意见》《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信访举报线索处置是指学校纪检监察处收到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举报等,受理学校所辖范围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是:按照法规法纪、党规党纪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二章 受理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学校所辖范围的党组织、党员和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依纪依规应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受理,学校所辖范围的党组织、党员和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第五条 受理登记:

及时拆封、仔细阅读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信访举报件以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认真接待来访来电人员;认真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台账》(附件一)。

第六条 受理程序:

(一)来信类(含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信访举报受理程序为:

1、拆信。当天拆阅群众来信,注意保存信封、信笺,保证邮票、邮戳的完整。注意清点并登记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相关物品。

2、装订。信件要对齐左上角装订,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对上级机关或部门交办、转办信件,将转办单、信封与原信一并装订。

3、登记。阅读来信后,填写《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要信访拟办单》(附件二)。

4、对上级机关或部门交办、转办信件,根据上级意见或领导批示办理。

(二)来访类举报受理程序为:

1、接访。工作人员应耐心听取来访者陈述,认真做好记录,了解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及目的。对举报问题,应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证据;对申诉问题,应了解申诉人所受处分的具体情况和申述理由与要求等。工作人员如认为需要做谈话笔录的,应让来访人审看后,书写“上述记录与本人陈述一致”,并在每页签名。

2、登记。受理群众来访须及时填写《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来电来访受理登记表》(附件三)。

3、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证据等),工作人员应先审阅,作为信访举报件登记保存。

4、群访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人数较多的,应要求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5、重访的,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访。对闹访、缠访应严肃批评教育,直至交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

(三)来电类举报受理程序为:

1、接听。工作人员接听举报电话应细心和耐心,认真做好记录。涉及重要情况、情节的记录,应要求举报人复认。

2、登记。受理群众来电须及时登记,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来电来访受理登记表》。

3、举报电话不受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可告知当事人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申诉。

(四) 网络举报平台或电子邮件来信等举报受理程序为:

1、网络举报平台或电子邮件来信举报,要把来信时间、来信件地址和内容一并下载打印后,按照来信受理方式进行处理。

2、对传真举报要复印传真件,之后按来信举报办理。

3、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视听资料,由承办人员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举报办理,原件附后。

第七条 对于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明确列为受理范围外、应由其他部门(单位)受理的信访问题,不予受理,但应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台账》。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及时转往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组织和单位反映,同时做好引导解释工作。

第八条 提倡实名举报,对纪检监察受理范围内的实名举报,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已受理(对信访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九条 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中,检举、控告对象明确、问题具体的,由纪检监察处综合研判后,列为问题线索,填写《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要信访拟办单》按照《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问题线索处理规范工作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处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检举、控告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信访举报件,经纪委办、监察处专题研究后,予以了结,填写《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件办结呈批单》(附件四)。

 第十二条 对于无新增反映内容的重复信访,经纪委办、监察处专题研究后,予以了结,填写《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件办结呈批单》。

 第十三条 对不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要信访拟办单》,提出转办意见,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签批。

(二)纪委办(监察处)工作人员摘录反映的主要内容,编号,发转办函,转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基层党组织办理。

(三)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间将转办结果反馈给纪检监察处。

(四)纪检监察处将办理结果填写在该信访举报件的《信访举报单》中。

第十四条 申诉办理程序:

(一)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处理申诉的程序”办理。

(二)教职工、学生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相关申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五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函询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十六条 谈话?

十七条 函询

(一)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复函。

(二)被函询人为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向校纪委办公室回复。

第十八条 谈话函询工作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九条 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纪委监察处应当成立核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

被核查人为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须报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核查组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包括: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部门)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二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被反映的主要问题、核查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核查组全体人员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备查。

初核情况报告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过初步核查,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进行立案审查。

凡报请立案审查的,应当是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纪委监察处核查组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校纪委书记审批,报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予以立案审查,同时报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沟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纪委监察处应当成立审查组,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意见,采取与相关人员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进行审查。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九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撰写审查情况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被反映的主要问题、核查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审查组全体人员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备查。

审查情况报告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综合分析审查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一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处成立审理组,制定工作方案,履行审批程序。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三十二条 审理工作严格依规依纪进行,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建议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三十三条 审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四条审理工作结束后,审理组撰写审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理报告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全委会会议审议。需报校党委审批的,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征求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纪委办公室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抄送党委组织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30日内向所属全体党员及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向纪委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学校纪检监察处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第三十二条 复议复查案件的审核处理

(一)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校纪委书记批准或者纪委全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二)决定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三)复议复查工作在90日内办结。

(四)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第八章 办理结果的反馈、归档和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 实名举报必须件件有反馈。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人在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反馈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实名信访举报人对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纪检监察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和相应证据。纪检监察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反馈。信访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的,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了结或结案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对立案或复杂的信访案件,要单独立卷;对一般的信访举报件,应按照年度综合立卷。

第三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数据和有关信访举报办理情况,应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及时按要求上报。

第九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信访举报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对学校范围内的个人或部门(单位)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对应回避的承办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对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八条 信访举报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

()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接受学校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政策法规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有下列权利:

()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对处理意见或决定,有权进行申辩和申诉。

()对办理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

第四十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配合纪检监察处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章 相关纪律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纪检监察处办理信访举报,必须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客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插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向无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过审批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禁将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泄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承办工作人员符合需要回避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纪检监察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 强化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纪检监察处应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管理,对丢失、隐匿或者自行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严格规范信访举报行为。信访举报人要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定程序,负责任地进行检举、控告,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处理意见,不得无理纠缠。要维护信访秩序,不得带头参加集体访,严禁煽动、策划、组织集体上访。对不听劝导,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登记台账.docx

附件二: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重要信访拟办单.docx

附件三: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来电来访受理登记表.docx

附件四: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件办结呈批单.docx

 

                     中共天津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47


2019-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