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办案安全工作,参照中央纪委对谈话室使用的有关要求,结合《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安全标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强化办案安全首位意识,把谈话室的安全使用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际行动,为办案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室作为与涉嫌违纪人员或有关证人谈话调查、获取视听资料等的专门工作场所,用途固定,不得兼做它用。
2.谈话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境质量及防火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3.天津工业大学纪委监察处共设置1间谈话室。
三、管理使用
1.纪检监察机关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谈话室的后勤保障、日常管理、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外围安全警戒等。
2.谈话室使用要实行“留痕”管理。办案人员需要使用谈话室的,应填写《谈话室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以办案部门名义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纪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点管理人员安排。
3.谈话对象的接送及其途中安全由办案部门及其人员负责。校纪委与办案部门办理好谈话对象进点和离点登记手续。
4.办案部门应确定一名本部门在编干部作为谈话安全责任人,负责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并全程参与谈话。
5.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后,办案部门填写谈话室使用台账,同时管理人员应当关闭谈话室的对外通道,并对谈话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予以暂时扣押。谈话对象为女性的,办案部门应安排女性办案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参与谈话。
6.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其身体状况、观察其心理变化,并如实记录。对患有疾病、情绪不稳定的,要做好应急准备,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7.谈话对象需要在谈话期间进餐的,办案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禁止谈话对象食用自带及亲友送来的饮食。
8.谈话对象在谈话室期间,包括进餐、休息时,案件调查组必须始终确保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室内陪同。
9.谈话对象在谈话期间如厕时,办案人员必须跟随至卫生间门口监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0.办案人员在谈话中需临时离开谈话室的,必须安排两名以上专门人员看护谈话对象,严防谈话对象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毁灭证据等。
11. 谈话对象在谈话点出现突发疾病、自伤自残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定点医院,在场办案人员、谈话点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置,并分别立即向办案部门、案管部门负责人直至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报告。
12. 谈话结束后,再次登记谈话室使用台账。记录离开时间。
13.谈话室正常使用时间为8:30-18:00。因特殊情况需在周末及节假日使用谈话室的,须经纪委书记批准。
四、纪律要求
1.严禁对谈话对象逼供、体罚、打骂、侮辱人格。
2.严禁在未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谈话。
3.严禁单独与谈话对象谈话。
4.严禁让谈话对象在谈话室独处。
5.严禁留置谈话对象在谈话室过夜。
6.严禁将谈话室作为“两规”、“留置”场所。
7.严禁将谈话室借给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实施监视居住。
五、监督问责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谈话室进行办案安全的监督检查。
谈话室投入使用后,纪委监察处对谈话室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确保严格依纪依法安全办案。
天津工业大学纪委监察处
2019年4月3日